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10-2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1年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

   

 

豫政办〔202126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21年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61

2021年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今年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助力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一、着力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做好省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情况公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21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20216号)要求,切实抓好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贯彻落实,定期向社会公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在本级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做好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国家要求,主动公开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根据其调整情况做好更新发布。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落实举措,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司法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做好财政信息公开。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持续深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通过集中统一平台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发行、使用、品种、期限、利率、偿还计划、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加大惠民惠农政策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力度,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村(社区)延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公开。准确把握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重点围绕散发疫情、隔离管控、流调溯源、精准防控、冷链物流、假期人员流动等发布权威信息,扎实做好疫苗接种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爱国卫生运动、健康中原行动等相关工作的信息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宣传,使健康生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健康生活习惯更好养成。(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着力加强政策发布解读回应工作

(六)持续提高重大政策发布解读质量。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建设现代农业体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点民生领域、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开展深入解读,有效引导预期,为实现2021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七)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切实加强政策咨询服务。政策制定机关要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精准传达政策意图,助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内部协调,畅通本机关政策咨询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府网站,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创新政策解读形式,各地、各部门要协同联动,对接共享,加快形成全省政策问答平台体系,增强政策解读效果。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大数据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八)切实提升回应关切效果。紧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落实回应责任,认真核查已作出的承诺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增强回应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网上调研等方式,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存在的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粮油保供稳市、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三、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九)做好政务信息管理。全面推进规章集中统一公开。2021年年底前,省政府及具有规章制定权的省辖市政府将其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方便公众查询使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省辖市政府)

(十)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全面推行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实现一网通查、一网通答、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健全政务新媒体监管机制,针对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娱乐化”、“空壳”等问题有序开展清理整合。对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未按要求完成的,依据有关规定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推进省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与中国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据联通工作。2021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全部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稳步推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开设政府公报,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推进数字化利用,通过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强政府公报内容传播。(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大数据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一)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出台的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以基层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完善,增强操作性、实效性。持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有效传递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积极解答政策咨询,更好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

(十二)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原则,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加强业务培训和案例指导,提升答复文书规范化水平。正确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计收信息处理费。(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五、着力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加大指导力度。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地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总结推工作、抓落实的创新做法和典型案例,切实提升工作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四)强化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公开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十五)改进工作作风。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在日常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中,避免过度要求下级单位提供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等材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正确对待社会上各类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原则上不以行政机关名义领取民间奖励,不选择性参加评估结果对本机关有利的发布会、论坛等相关活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十六)狠抓任务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本要点提出的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点任务,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核查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依法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将本要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amily: 仿宋_GB2312;"">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在文物、环境、地铁、管廊、重要管线、城市绿地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批。

 

"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 不得破坏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文物和各类管线功能 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对地表建筑物及附着物造成危害。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对用地范围内各类管线采取保护或者迁移等措施保证管线安全。施工过程中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 应当及时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消防设计、环境评估、文物勘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海绵城市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利用地面广场中的地下空间" 覆土厚度应结合海绵城市目标、种植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同时应满足荷载及结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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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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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物和设施 (含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建立健全使用安全责任制度 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隐患。

"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随意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 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 ()筑物规定用途 不得损坏人防设施及人防功能 以及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相应执法主管部门及时查处。

" 第二十九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 政府在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时 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 第三十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平时使用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使用权人应当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对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保证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具体办法由人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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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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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以往我市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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